西安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西安市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教育、发改、工信、财政、人社、国资、税务部门,市属职业院校: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深化产教融合实施方案》《西安市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精神及有关要求,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市教育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西安税务局联合制定了《西安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落实。

西安市教育局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2024年4月19日


西安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的深度合作,推动形成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工学结合、德技并修的共同育人机制,增强职业教育服务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培养支撑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以及《西安市深化产教融合实施方案》《西安市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和企业在人才培养、职工培训、共建机构、合作研究、科技创新、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本办法所称职业院校,是指依法设立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本办法所称企业,指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 开展校企合作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遵循“平等自愿、责任共担、过程共管、成果共享”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实施,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坚持以市场需求和促进就业为导向,实现教学、科研、生产相结合。

第五条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规划指导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业、国有资产管理、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将校企合作纳入部门职责,做好有关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负责本行业校企合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推动等工作。         

 第二章 合作形式与内容 

第六条 职业院校应当把校企合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建立校企合作工作机制,定期研究校企合作重大事项,系统推进校企合作。

第七条 职业院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经营合法、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企业寻求校企合作,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技术、信息、课程、师资、培训、人力等资源。企业应当按企业技能人员岗位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学徒岗位,主动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明确学生实习实训内容标准,积极为学校提供资助、捐赠、信息和咨询等服务,充分利用技术、信息、师资、资本、知识产权、设施、设备、场地、人力等要素参与职业院校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和技术技能传承创新。

第八条 职业院校和企业结合双方实际开展以下合作。 

(一)职业院校与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基地建设、技术服务等方面与企业建立校企合作机制,协商合作办法,制定合作方案,落实合作内容。

(二)校企合作制定人才培养和职工培训方案,共建共享教学培训资源,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三)各级各类企业结合企业工作岗位需求,积极与职业院校合作搭建校企合作育人平台,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培养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四)职业院校联合企业、科研院所开展协同创新,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创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服务地方中小微企业技术升级和产品研发。鼓励职业院校在企业设立实习实训基地、企业在职业院校建设培育培训基地,合作方依据合作协议享受相关权益;推动校企共建共管产业学院、企业学院,延伸职业院校办学空间。

(五)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和职业院校、普通高校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分校或产业学院。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通过企业资本投入、社会资本投入等多种方式推进职业院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六)合作研发相关专业应用软件;制定(修订)职业岗位规范、作业标准、产品质量标准等,共同参与或牵头制定行业标准、教学标准。

(七)组织开展或承办各级职业技能竞赛,举办产教融合示范展示活动,开展优秀企业文化展示等活动。

(八)其他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合作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 职业院校和企业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行业企业需求等,制定合作规划,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校企合作教育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确定教学内容和实施办法、建立质量评价制度。      

第十条 企业和职业院校开展合作,应当依法依规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并根据合作的内容,合理确定协议履行期限,其中企业接收实习生的,合作期限应当不低于3年。

第十一条 本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企业职工继续教育培训中心(基地)应当积极参与职业院校教育活动,提供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培训平台;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在职业院校设置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机构,推进校企资源共享、人才共育。开展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依照有关规定和办法与职业院校教育实现互认和衔接。 

第十二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支持和鼓励产业行业协会、优秀企业、高职院校牵头聚合产业链相关企业、职业院校、科研院所等资源,联合组建行业协会、职业教育集团、示范性产教联盟(市域产教联合体),构建区域性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平台,推进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共建共享。

第十三条 职业院校和企业应当建立校企合作的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定期总结合作成效,共同解决合作中的问题,创新合作形式,拓展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水平。          

第三章 促进政策与措施 

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实行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行业指导、社会参与、校企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市、区(县)建立教育、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激励政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跨区域协作规划等,应当将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作为重要内容,加强指导、支持和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职业教育多元化投入机制,统筹资金优先支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鼓励企业、学校合作申报产教融合型企业、合作开展产教融合型试点项目,被列入产教融合项目库的重大项目,在项目立项、土地征收、资金申报等环节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给予安排。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或举办职业教育投入,按实际投资额的30%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

第十六条 企业主管部门支持企业参与职业院校专业教学与课程等标准建设,参与专业人才培养和技术技能传承创新,并把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作为评选优秀企业、示范性企业等荣誉称号的重要指标。

第十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校企合作项目。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开发适合校企合作项目特点的多元化融资品种。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校企合作企业在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发行标准化债权产品,加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投资。

第十八条 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支持职业院校开展人才培养、职业培训、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继续教育、学术交流等业务,允许职业院校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支持校企联合办学。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举办企业等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税费后,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可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职业院校和企业应当将参与校企合作的表现作为相关部门、教师和员工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支持职业院校联合企业“走出去”,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办学机构、研发机构。支持承揽海外大型工程的企业与职业院校联合建立国际化人才培养基地,加快培养适应企业“走出去”要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政府完善职业教育督导体系,完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各部门、职业院校落实校企合作职责的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定期发布督导报告。

第二十二条 教育、人社部门应当将校企合作情况作为职业院校办学业绩和水平评价、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教育局会同市工信、国资、宣传、财政等相关部门明确分工、协同合作,强化对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和服务,督促企业将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十 职业院校、企业在合作过程中不得损害学生、教师、企业员工等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校企合作的名义擅自提高或额外征收任何名目的费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 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校企合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职业院校与国(境)外企业所开展的校企合作,除执行本办法外,亦应执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 其他层次类型的高等院校开展校企合作,职业学院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开展合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本办法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