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教育局职能

(一)贯彻执行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加强全市各类教育的管理和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负责全市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特殊教育、民族教育、成人教育、社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和地方高等教育等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区县、开发区、各行业的教育工作。

(四)负责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落实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负责组织实施教育综合改革,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开展教育科学研究;负责全市教育督导、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估工作和扫除文盲工作;承担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具体工作。

(六)按管理权限负责教育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全市民办教育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和指导社会力量办学,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

(七)负责编制下达部门教育经费预算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投资的政策和管理办法,统筹安排全市教育费附加、教育专项经费,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指导区县和开发区教育事业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

(八)指导全市教育脱贫攻坚工作,承担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和助学贷款工作。

(九)负责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教师工作,执行国家教师资格标准,负责市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负责师范类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十)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劳动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

(十一)负责制定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招生计划;负责全市教育招生考试管理工作,负责各级各类学历教育的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承担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二)负责教育事业统计调查以及统计信息的管理与服务;指导各类学校教学设施、仪器、图书资料的配备;负责全市学校后勤保障服务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教育信息化建设、教育网络安全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国际(港澳台)教育合作与交流。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规范和标准,负责语言文字和推广普通话工作;承担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和安全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处理突发事件;负责教育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后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公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6号楼

联系电话:029-86786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