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学校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西部国际港务区社会事业局、高新区教育局:

为规范我市学校名称管理,维护教育管理秩序,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4〕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122号)等规定,市教育局制定了《西安市学校名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安市学校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事宜对应表

                                                                              西安市教育局

                                                                             2019年4月18日

西安市学校名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公办学校、非营利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名称管理,维护教育管理秩序,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办、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非学历培训机构名称的审批、变更。

第三条 学校名称应当符合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及教育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公办学校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组织形式”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并应体现教育机构类别;民办学校名称应当由“地名+字号+组织形式”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第五条 公办学校名称中“行政区划”规则为:由市级教育部门审批的,名称中应冠以“西安市”或“西安市xx区(县)”;由区、县教育部门(开发区教育部门)审批的,名称中应冠以“xx区(县)”或“西安xx区(县)”字样。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中“地名”规则为,由市级教育部门审批的,名称中可冠以“西安”字样;由区、县教育部门(开发区教育部门)审批的,可冠以“xx(区、县)”,但不得出现“市、区、县”字样。

第六条  在本市辖区设立的学校,属于区县级教育部门审批的,未经市级教育部门许可,不得单独冠以“西安”“市”字样;属于市、区级教育部门审批的,未经省级教育部门许可,不得冠以“陕西”“省”字样。

第七条 学校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学校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作字号,但是地名有特殊意义的除外。

学校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作为字号,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冠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经市级教育部门批准。

第八条 实施学历教育学校的名称“组织形式”应当根据相应办学层次,分别称为“学校”、“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 职业中学”或 “小学”,不得使用超出许可范围的“大学”、“学院”、“书院”、“私塾”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歧义的文字。

实施学前三年保育教育学校的组织形式应当称为“幼儿园”。

第九条 学校名称用字应当避免导致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混淆。

第十条 学校名称用字应当维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纯洁性,避免体现不良文化现象。

第十一条  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国际”“全球”“军队”“司法”等超过审批部门本级行政区域范围的字样。

第十二条  学校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包括“分校”“总”“部”“附设”等字样;

(三)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名称及其简称;

(四)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名称及其简称;

(五)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繁体汉字;

(六)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七)其他不适当的内容和文字。

第十三条  学校筹设、设立及变更名称的,应当征求审批机关意见,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学前教育、小学、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区、县教育部门审批,涉及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教育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举办者申请学校名称预先核准时,应当提交《学校名称核准表》,最多提出两个备选名称,并标明拟选用的先后顺序。有简称的,也应填报学校简称。

第十五条  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举办者申请设立的学校选用名称,不得同本行政区域内已依法设立的学校重名。

第十六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负责学校名称的核准,监督学校名称的使用,保护学校的名称权。

第十七条  未经核准的学校名称,不受保护。

第十八条 教育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提出初核(复核)意见,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两所以上学校举办者向同一教育主管部门申请相同的学校名称,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申请在先原则提出初核意见。 第二十条 经核准的学校名称有效期为三个月。有效期满,举办者未提出学校设立申请的,已核准的学校名称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后,学校的印章、牌匾、信笺、银行账户所使用的学校名称应当与核准的名称一致。学校在招生简章、广告和其他推介材料中使用的学校名称应当与核准的名称一致。学校使用学校名称的简称时,应当简洁规范,避免引人误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名称核准、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学校名称核准、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名称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附件:

附件:西安市学校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事宜对应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