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项名称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的备案
二、 受理范围
经过审批的市属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三、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四、 办理条件
1.年检结果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等次;
2.能正常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
3.具备开设专业所需的实习实训设备、场地及教师。
五、 应提交的材料
六、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到市教育局窗口递交备案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初审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明细。
3.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审核并赴现场实地考察。
4.根据材料和考察情况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
5.对准予备案的,在专业申请表上盖章后窗口送达或邮寄给申请人;对不予备案的,向申请人窗口送达或邮寄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七、 应发放的证明文件
无
八、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20天。
承诺事项:10个工作日
九、 核准数量
1份
十、 办理机构
市政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十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二、 办理流程图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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