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西安市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为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效化解基础教育发展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市教育局在认真总结近年工作经验,学习借鉴先进城市做法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讨论证,制定了《西安市教育局关于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意见》和《西安市教育局关于2015年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同时,各区县也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方案,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入学工作规范有序实施运行。

    一、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工作

    2015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强化义务教育“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各项法规政策要求,公办小学按照所划定的学区办理入学,公办初中按照“单校划片,一个入口,对口直升,不得择校”的规定办理入学,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做好区域内学生义务教育入学派位工作,学校不得择生,学生不得择校。

    具体意见为:

    1.义务教育学段小学、初中入学工作坚持“按照学区、学校登记、区县审查、派位到生、全部入学、公示公告”的基本规定实施。

    (1)本区县户籍新生入学要求:凡年满6周岁(2009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依据户口簿和儿童《预防接种证》登记入小学。初中新生依据户口簿、《学生学籍档案》和《毕业生登记表》登记入学;未在我市小学就读且具有本市户籍,需回本市就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持户口簿、《毕业生登记表》和小学毕业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学区对应初中登记。

    (2)非本区县户籍新生入学:凡符合我市义务教育学段政策照顾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居住地区县教育局办理入学事宜;凡不符合我市义务教育学段政策规定准入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应返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登记入学。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严格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要求,实施“四证审核”政策制度。“四证”即随迁子女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本人在西安务工就业证明;在居住地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学生流出证明。

    随迁子女入学坚持“以流入地为主、就近入学,以公办学校为主、免试入学”原则,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派位。

    主城区新城、碑林、莲湖、灞桥、未央、雁塔户籍的交叉务工人员,其子女入学在户籍所在地就读。

    3.义务教育入学工作要切实解决好以下问题:一是依法保障辖区内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二是对于现役军人子女,在学区划分时将工作单位和住宅地列入学区选择范围,妥善安排辖区内现役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三是切实保障孤儿入学,关心其生活和学习;四是重视留守儿童、少年就学,确保其按时入学。

    4.开发区落户业主子女,按区县政府和开发区共同划定的学区登记注册入学。要切实杜绝因配合协调不力或处置解决不当而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5.高校和其它国有事业单位所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在保证职工子女入学的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严格执行市区县的相关要求,不断规范办学行为,切实落实好当地政府要求,切实完成好义务教育入学工作任务。

    6.陕西省、西安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代管户主子女,实行在居住地按学区划分范围入学。

    7.非中国国籍学生,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学校,按照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的规定要求实施管理,宏观把握计划落实和正向流动,确保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有学上”,不断优化义务教育管理。

    二、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初中招生工作

    为了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秩序,2012年以来,我市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小升初素质教育综合评价进行了大胆改革,对于遏制“奥数班”与招生入学挂钩,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社会各界及学生家长普遍反响良好。2015年,我市民办学校初中招生指导意见为:

    完善“市级协调指导,区县组织实施”的组织管理机制,实施区县监督下的民办学校“自主招生”。严格按审批的学校规模核定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按“小学生成长过程评价与小学毕业全面发展学习水平阶段评价相结合的综合素质评价”的方式进行。招生范围原则上为西安市户籍或具有西安市学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报名方式为网上报名,每个学生只能选报一所学校,具体时间为4月10日-15日;小学生六年成长过程评价在5月15日前进行,按照《小学生素质教育报告单》记载情况,以《西安市小学生综合素养发展评价标准》赋值;小学生毕业全面发展学习水平阶段评价在5月30日上午9:30-10:50统一进行,时间为80分钟。由各区县按照统一规定的工作步骤、程序、环节和要求有序实施。

    综合素质评价总值为300。其中过程性评价权重占70%;阶段性评价权重占30%。综合素质评价结论以A、B、C、D梯次等第形式呈现。阶段性评价内容注重综合发展能力评价,淡化纯知识的记忆性评价,强化应用能力的思维性评价,包涵道德品质、行为习惯、审美情趣、心理素养、思维方式、学习能力等方面,不得出现“奥数”内容,评价方式采用问卷形式进行。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工作原则,评价结论及录取过程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实施阳光招生。各民办学校录取新生名单经区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同步公布。

    报名人数高于招生计划总数120%的学校方可实施阶段性评价程序过程;低于招生计划总数120%的学校不再实施对小学生毕业综合素质养成阶段性评价的程序过程,招生依据《小学生素质教育报告单》反映的学生综合素质养成情况,实施过程性评价程序,以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录取新生。

    参与民办学校招生而未被录取者,凡符合我市入学政策条件的学生,由各区县教育局按照学区划分范围和“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直接向公办学校分派学位。

    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不得向报名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正式录取的学生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对相关学生按照公办学校费用标准执行。

    市教育局强调并要求各区县积极稳妥地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改革工作,努力破解教育发展难题,不断完善运行机制,确保各项工作在依法治教的轨道上规范、平稳、有序地实施推进,促使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均衡发展、科学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