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2017年下半年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公告

西安市2017年下半年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及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定,现将2017年下半年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户籍在西安的社会人员及2017年驻西安高校在校研究生。

(提醒:国考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全国通用,三年内有效。外地生源的驻西安高校在校研究生,也可回户籍地申请认定)

二、申请条件

1、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取得相应学历。(1)申请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2)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3)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取得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申请语文、幼儿园和对外汉语教师资格需取得二级甲等及其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4、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印发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在三年以内)。申请人可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自行下载打印;

5、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思想品德鉴定表从中国教师资格网下载。

三、申请人网上申报

(一)申报时间:2017年11月1日-11月3日(早7:00-晚24:00)。

(二)申报流程

  1.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点击页面中“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

2.认真阅读“申报提醒”,再点击“注册”(如果已经注册过的可以直接在欢迎使用中国教师资格网---资格认定申报系统输入姓名、身份证号、密码、验证码,点击登录修改个人信息)。

3、进入界面,阅读“申报人必读”后点击“下一步”,阅读“网上申报协议并在已阅读并完全同意前方框打对勾”,点击“下一步”,选择资格种类(申请资格种类和学科必须与考试所报内容一致)。

4、选择“资格种类”后,省份选“陕西省”,市选择“陕西省西安市”,认定机构选“西安市教育局”。

5、选择认定确认点:西安市教育局

6、输入正确的身份信息后,设定自己的密码以及备用邮箱,填报个人信息、上传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

提醒:1.填写正确的身份信息,错误后果自负;2.信息输入过程中字符之间不能有空格,牢记密码,核对所填信息准确无误后提交。

四、申请人现场确认

(一)时间:2017年11月11日-11月12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地点:西安广播电视大学长兴路校区(直属二分校)(地址:西安市金花南路11号(艺泽大厦B座南侧长兴路内150米)。乘坐402路、602路、628路、教育专线、二环1号线、二环2号线长兴路站下车即到)。

(三)应提交的资料

申请人需携带以下资料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现场确认。

1.所有申请认定人员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5)思想品德鉴定表;

(6)《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网上申报完成后下载,A3纸双面打印,要求信息准确、打印清晰;贴近期小2寸免冠彩色照片,与网上申报上传照片一致);

(7)《陕西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一份(在西安市招生考试网下载,双面打印,个人基本信息及既往病史填写完整,贴近期小2寸免冠彩色照片);

(8)另提供小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张(与网上申报上传照片一致,并在照片背面写明姓名、种类、身份证号)。

2.以下三类人员另需提供材料

(1)西安市户籍的社会人员:户口本原件及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2)非西安市户籍的社会人员:一年以上在西安市缴纳的社会保险相关证明。

(3)驻西安市高校在校研究生:本人的研究生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现场审核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人员,完成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后,体检工作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87274558

附件:1.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2.陕西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西安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