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做好陕西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
陕教师〔2016〕4号
各市教育局、卫生计生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教育局、卫生计生局,各高等学校:
为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精神,结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现就做好我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对象
在陕申请认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人员。
二、体检医院
在陕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
三、体检用表
《陕西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见附件)。
四、参考标准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
1.凡有下列病史之一者:癫痫病、癔病、夜游症、恶性肿瘤、严重血液病、严重神经官能症、精神病、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
2.凡有下列疾病之一且未洽愈者:结核病、支气管扩张、慢性肾炎、麻风病、甲型肝炎、晚期血吸虫病。
3.男性身高不低于155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0厘米。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可放宽至男性不低于150厘米,女性不低于145厘米。
(二)凡有下列疾病者,视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
1.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2.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大动脉炎,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病、肢端肥大症等),并伴有并发症者。
3.类风湿脊柱强直、严重慢性骨髓炎。
4.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肝生理下垂除外),脾在肋下2厘米以内,肝功能不正常;单纯脾大超过2厘米,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
5.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生殖器疱疹,尖锐湿疣未愈者,艾滋病患者。
6.未纳入体检标准的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严重疾病。
(三)凡有下列情形者,视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
1.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2.血压大于140/90mmHg或者小于90/60mmHg,并伴有器质性改变者,具体情况可由体检医院认定。
3.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者。
4.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
5.两耳听力均低于3米或一耳听力低于5米、另一耳全聋。
6.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三级,显著胸廓畸形。
7.严重的口吃、嘶哑,口腔有生理性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8.面部畸形在3cm以上的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风、痣或身上明显纹身等。
(四)凡有下列情况者,应作进一步检查。
1.若发音异常,应进一步检查声带。
2.若心电图不正常或心律严重异常或心脏杂音明显,均应再做心电图或心脏彩超。
3.若肝、脾肿大或腹部有肿块,应做腹部B超或CT等检查。
4.若肝功能ALT及AST均高于正常值需进行肝炎相关检查,所有关于肝炎项目的检查中一律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
5.若血糖异常,应进一步检查是否糖尿病。
(五)附加检查项目。
1.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
2.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是一项重要、复杂的工作,涉及申请人员切实利益。各级、各部门和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成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体检工作应与当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同步进行,体检结论仅在当年当次认定教师资格时有效。
(二)明确岗位职责,坚持标准统一。
1.体检医院应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奖惩办法,体检前应组织全体检查人员认真学习体检规定,做好业务培训,签订责任书,确保各项检测执行统一标准;实行院领导负责制,选调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体检队伍,做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及后续工作。
2.参加体检的各科医生要对本科所检项目负责。发现阳性体征,一律如实记入体检表内,不得随意涂改。如确需更正的,应将原结果划掉,但要保证原结果清晰可见,然后在右边写上更正的结论或数据,主检医师签名,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以示负责。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要使用中文规范填写。
3.主检医师必须对“传染病”认真检查核实,询问“精神病史”;要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在体检表上认真作出“合格”或“不合格”或“受限”结论,加盖公章,并通知专人领回。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退还本人。如个别项目需复检时暂不下体检结论,待复检结果出来后方可完成体检结论。
4.各体检工作人员要准备好当日检查所需的器材、药液和试剂。器械应及时消毒,仪表要每日校正,试剂要保证其浓度,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
(三)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公平公正。
体检工作要在独立场所进行,流程严肃规范,减少外界干扰。体检时间一般不超过七个工作日。体检过程中,体检表和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按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严禁申请人自带,以防漏检或作弊。如体检中发现有疑难问题,应专家集体会诊讨论,进一步检查后由主检医师再下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者,应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上级医院复查。复查时,只限单科复查,并使用原体检表。复查时要派专人陪同,上级医院对该体检机构的诊断结论否定时,要在诊断书上详注复查结果,情况特殊者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复查结果需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取回并交回原体检医院,申请人自行取得的任何检查材料,均不得作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依据。
体检工作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防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的个人,除取消本人认定资格外,对责任人应严肃处理;对体检医院出现严重问题的,取消体检资格。各体检医院名单应在每年认定工作开始前15个工作日由各市分别报省教育厅和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原省教育厅印发的《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陕教师〔2009〕17号)不再执行。未尽事宜,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联系人及电话:
韩润社(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029-88668691(兼传真)
李 源(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 029-89620617
陕 西 省 教 育 厅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月21日
(全文公开)
附件
陕西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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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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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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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年 月 日 |
半身一寸 脱帽照片
(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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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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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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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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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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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或 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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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所及通讯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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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病史 |
性传播性疾病、皮肤病、心脏病、肾炎、肝炎、关节炎、哮喘、癫痫、结核、 精神病等(以上请本人如实填写,对应处划“√”,并写明患病时间。)
确认签名: 日期:20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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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官
科 |
眼 |
视力 |
左 |
辨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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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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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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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 视力 |
左 |
其他眼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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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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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 |
听力 |
左 米 |
耳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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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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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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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鼻 |
嗅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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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及鼻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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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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咽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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唇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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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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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面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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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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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科 |
身高 |
公分 |
体重 |
公斤 |
医师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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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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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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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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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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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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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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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貌 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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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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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跖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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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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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科 |
血 压 |
千帕 毫米汞柱 |
医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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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 率 (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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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育及营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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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及呼吸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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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 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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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部B超 |
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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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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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及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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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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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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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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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 电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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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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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部X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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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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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检查 (另附化验单) |
血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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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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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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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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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结论 |
(填写合格、不合格、受限结论,不合格和受限的须注明原因。) |
负责医师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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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医院 意 见 |
医院公章 20 年 月 日 |
陕西省教育厅 制
说明:(1)既往病史一栏,必须如实填写,在病名上划“√”,并写明患病时间。如发现有隐瞒严重病史,不符合认定条件者,即使取得资格,一经发现取消教师资格。(2)体检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体检时间空腹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由于本人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体检,造成不能体检或体检项目不完整的视为体检不合格。(3)各种检验单随表粘贴。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