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为提高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及《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市教育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努力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市教育局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1. 市教育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内设机构设置、工作职能、联系方式等;

2. 履行行政职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 教育行政许可的事项、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

4. 本行政区域教育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5. 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6. 本行政机关预决算及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预决算;

7. 各级各类考试、招生政策的公示;

8. 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 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 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 主动公开的教育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1.网站;

2.政府公报或者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

3.信息厅、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

4.公开服务热线;

5.新闻发布会;

6.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五、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教育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市教育局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书面(信函)或口头等形式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七、市教育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 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 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他答复形式。

八、市教育局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及工作人员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九、市教育局应当积极配合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主动提供教育电子政务信息,加强信息共享,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

十、市教育局各直属院校(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