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教育局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是通过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意见和建议,提高本局信息公开规范化,保障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促进本局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对象是本局各处室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是本局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落实是否到位等。

第五条 社会评议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采取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社会评议工作一年一次,在每年年底之前完成。

1.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调查在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

第七条 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