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教育局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本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处室的信息公开进行考核。

第三条 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为本局信息公开的管理、内容、形式、时效、制度和效果等。

第五条 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

第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于每年10月底之前。

第八条 考核按照制定考核方案,发放考核通知,整改等环节。

第九条 考核结束后,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未达标的由本局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