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教育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局机关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及时更新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对申请人隐瞒、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提供错误的或不真实的政府信息的;

(三)未按期编制或未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五)公开虚假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实行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相关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