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央、我省“双减”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参照外省市做法,经充分调研并结合我市实际,西安市教育局起草了《西安市校外培训机构学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意见及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11月25日前发送至邮箱:xapxjg@163.com,联系电话:86786571。
附件:《西安市校外培训机构学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西安市教育局
2021年10月22日
《西安市校外培训机构学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对教育培训行业的多样化需求日益增长,校外培训机构发展迅速,增加了学生和家长的负担。教育培训市场良莠不齐、鱼龙混杂,一些校外培训机构为追逐利益,忽视内涵建设,盲目扩大办学规模,资金链极易断裂,时有校外培训机构卷款跑路,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出现。为依法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市教育局牵头起草了《西安市校外培训机构学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参考依据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1号 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 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三是陕西省《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工作方案》(陕教规范〔2019〕5号)。
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此外,我们还参考了北京市、天津市、杭州市、宝鸡市等地区关于培训机构资金监管的政策规定及我市临潼区在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方面的有益尝试及经验做法(2019年12月已出台资金管理相关文件)。
三、适用范围及专户规定
《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地理、历史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本办法使用于各类外语语言类机构。
机构应在本市范围内选择1家银行,开立唯一的学费专用专户,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资金监管举措
一是信息公开。机构应面向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公布,公开信息应包括机构专户户名、开户银行等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机构应同时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提前对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收退费规定、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投诉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
二是通过预付式消费开展经营活动的机构,应该通过银行信息化平台进行资金监管。机构完成授课后,经学员确认同意,银行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资金拨付应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5日未确认的,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职责。
三是资金异动提示。机构可选用“留存最低余额”监管模式进行过渡,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管理办法签发之日起)。
五、过渡期最低余额设置参考值
新设立的机构,专户内留存最低余额为5万元。次年按照上年度学费总额的5%设置。最低余额每年1月份由主管部门参考上年度学费收入情况计算。
最低余额主要对机构起到一定约束作用,仍归机构所有。机构终止办学时,在进行财务清算,履行相关清偿手续,商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使用专户最低余额资金。
经统计,我局通过各类渠道收集对《西安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共收到反馈意见建议32条,其中,与事项相关意见建议20条,其他方面意见建议3条。我局正在结合市民的意见建议对《西安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感谢市民朋友对西安教育工作的关注和支持。